【聯盟聲明】嚴正譴責暴力行為 相關懲處依法辦理
【4/5高縣】針對本聯盟2008年4月4日例行賽兄弟對LaNew賽事,LaNew隊球員對於裁判判決出現不當抗議之行為,嚴重影響職棒選手運動精神,本聯盟對該場比賽衝突過程除表示遺憾外,並嚴厲譴責任何球場暴力事件。同時嚴正提醒LaNew球隊教練團,應全力規範球員比賽行為,並遵守比賽規定。

本聯盟於今日對相關違規選手做出初步懲處如下:
一、於九局下半結束,林智勝選手因拋擲手套進入場內遭一壘審驅逐出場後,又衝入場內衝撞一壘審,因其行徑粗暴,極為不當,本聯盟初步作出即日起停賽處分,確定之禁賽場數及罰款,將於下週一(4/7)另行召開會議決定。

二、於十一局下半結束,陳峰民選手不當進入場內向主審抗議,違反聯盟規章第二十一章第十六條規定,處罰金一萬元;陳員於抗議期間對裁判言語侮辱,違反聯盟規章第二十一章第十五條規定,處罰金兩萬元、禁賽一場;陳員遭驅逐出場依規章第二十一章第十四條規定,處罰金一萬元。合計執行禁賽一場、罰金四萬元。

三、於十一局下半結束,潘忠韋選手不當進入場內向主審抗議,違反聯盟規章第二十一章第十六條規定,處罰金一萬元;潘員於抗議期間對裁判出現粗暴動作,違反聯盟規章第二十一章第十五條規定,處罰金五萬元、禁賽三場;潘員遭驅逐出場依規章第二十一章第十四條規定,處罰金一萬元。合計執行禁賽三場、罰金七萬元。

四、隨後黃俊中選手進入場內對裁判出現粗暴動作,違反聯盟規章第二十一章第十五條規定,處禁賽三場、罰金五萬元;黃員遭驅逐出場依規章第二十一章第十四條規定,處罰金一萬元;黃員隨後出現脫下球衣並重返場內挑釁之抗議行為,違反規章第二十一章第十四條規定,另處禁賽兩場。合計執行禁賽五場、罰金六萬元。

其他相關懲處於下周一(4/7)另行召開會議進行最後確認。    

判決出來了,這是怎麼樣!!!!!

裁判都沒有錯就是了啦!!!都是球員的錯,球員很粗魯 球員很不知道要尊重裁判 球員就是很愛抗議

對對對,就是都是球員的錯!!!!!!!!!!!!

我真的是看棒球這麼久,第一次覺得聯盟的判決,你們真的是有夠不公正的!!!!!!!!!!

暴力事件永遠只有球員有錯,裁判都是沒有錯的!!!!

如果是這樣子,那你們的公信力在哪裡呀??????

真的是很為智勝 峰民他們覺得很難過 + 生氣!!!!!!!!

如果今天是公正的,就不會有這麼多事情發生,如果你們是公正的

那麼恰恰那一球就會是安打

或許他們不是很好的示範,但是你們也不是很好的判決者!!!!!!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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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黃尖尼。肥吃吃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) 人氣()